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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

 作者:  来源:更新时间:2008-01-31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

 

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) 




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》决定“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、对外贸易部、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,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。”因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,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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